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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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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0-03-13 10:02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加快推进我镇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2020年要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经核查,贵单位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类    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5个行业(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及饮料制造等行业,详见附件1)的现有排污单位;    完成期限:2020年4月30日。    (二)2020年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类    除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类外,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2)的现有排污单位;    完成期限:2020年9月30日。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进行注册,然后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判断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单位。    (一)对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对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申请登记,填报完成后系统将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报送一份至我分局审批股备案。    三、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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